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801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志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吴志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1407号原告: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京南路钻石城5号1栋23层。法定代表人:潘锦海,系公司董事长。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晓萍,女,汉族,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吴志勇,男,汉族,1968年9月14日出生,住新疆若羌县.原告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志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4日,原告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63.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剑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孟 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