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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水生、金鼎重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水生,金鼎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463号申请执行人赵水生,男,1968年3月18日生,汉族,邯郸市涉县。被执行人金鼎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陈某,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执行赵水生诉金鼎重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武劳人仲案[2016]137号仲裁裁决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武劳人仲案[2016]13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冀卫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