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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刑更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刘衍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衍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更第176号罪犯刘衍军。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3日作出(2006)河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衍军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9月17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三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衍军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衍军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6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4月2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31年7月2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刘衍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截至2017年1月15日,罪犯刘衍军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0次;2015年1月、2015年7月、2016年1月、2016年7月、2017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2017年1月获得记功;2016年1月、2017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衍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衍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31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翁国良审判员  李美香审判员  何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晓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