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夏津县郑保屯镇士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夏津县郑保屯镇士建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初61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津县郑保屯镇士建超市,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郑保屯镇郑兴路的郑保屯供销中心超市。经营者:唐士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津县郑保屯镇士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 晓 敏审 判 员 张 小 雪人民陪审员 刘曙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许 秀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