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白雪莲与张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雪莲,张文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4民初1595号原告白雪莲,女,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张文超,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住河南省柘城县。原告白雪莲诉被告张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美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4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白雪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文超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雪莲诉称,2016年10月5日被告张文超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白雪莲借款90000元,并书写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起诉来院,要求判决被告张文超偿还原告现金90000元。被告张文超未答辩。根据当事人的诉讼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张文超应否偿还原告白雪莲现金90000元。原告白雪莲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2016年10月5日,张文超出具借条一份,证明张文超向原告借款90000元,至今未还。被告张文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文超以开发窑厂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2016年10月5日向原告白雪莲借款现金9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白雪莲向被告张文超多次催要,张文超未给付该款。以上事实有借条、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文超借原告白雪莲现金9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9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文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白雪莲人民币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张文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不迟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足额缴纳上诉费用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美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汝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