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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金玉昌与通榆县开通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玉昌,通榆县开通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执23号申请执行人:金玉昌,男,1941年4月28日,汉族,无业,现住通榆县。被执行人:通榆县开通镇人民政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玉昌与被执行人通榆县开通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玉昌的委托代理人金红旗于2017年4月21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榆县人民法院(2009)通法开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文君审判员  常明炜审判员  周东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冯克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