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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6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书行诉朱永志、刘术军、河北卓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易县世界华侨陵园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书行,朱永志,刘术军,河北卓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易县世界华侨陵园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6执457号申请执行人刘书行被执行人朱永志被执行人刘术军被执行人河北卓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易县世界华侨陵园建设有限公司刘书行诉朱永志、刘术军、河北卓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易县世界华侨陵园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2016年5月11日在审理期间申请人刘书行申请保全查封被执行人河北卓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XX庄园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共计26套房屋;后于2016年5月16日再次查封被执行人河北卓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XX庄园X号楼、X号楼、X号楼、X号楼内全部房屋(房屋房号以卓泰地产公司办理房屋产权证时登记房号为准);查封被执行人河北卓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X国用(XXXX)第XX-XX**号;查封被执行人河北卓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申请执行人刘书行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1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河北卓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XX庄园X号楼、X号楼、X号楼、X号楼内全部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河北卓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X国用(XXXX)第XX-XX**号土地的查封。三、解除对河北德祥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河北卓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卓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朱永志股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健健二0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崔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