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民申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温州来御来餐饮有限公司与林少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温州来御来餐饮有限公司,林少环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民申3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温州来御来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双林路213-223号。 法定代表人:曾清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立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少环,男,198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再审申请人温州来御来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御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林少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3民终2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来御来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来御来公司不构成根本违约。来御来公司向林少环提供酱汁并非其重要的合同义务,其暂停向林少环提供酱汁符合合同约定,并不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2.一、二审判决对合同解除后的处理结果,即判令来御来公司返还加盟费75000元,并赔偿林少环经济损失30万元,明显不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审查焦点为:来御来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一、二审判决对合同解除后的处理结果是否正确。 本院认为,林少环依据其与来御来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书》及《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如期向来御来公司缴纳了加盟费和前两期工程款,并于2014年11月29日开始营业。来御来公司自2014年12月13日起以林少环未结清工程余款为由停止酱料的供应,但《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工程余款系于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由于双方对于工程余款的决算并未完成,且来御来公司主张林少环支付的工程余款亦与另案生效判决认定的数额不符,故来御来公司停止酱料供应并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显已构成违约。对于涉案特许经营合同而言,提供酱汁是《特许经营合同书》明确约定的来御来公司的义务,属于关键性的服务内容,来御来公司擅自停止供应酱汁,必然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基于来御来公司的根本违约行为是合同解除的主要原因,且该违约行为自合同履行之初即已存在,故一、二审判决充分考量林少环已支付的租金、装修费用、经营情况以及设备器具残值等因素,判令来御来公司返还加盟费75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来御来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来御来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亦非 代理审判员 何 琼 代理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潘晓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