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1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阳朔县支行、黄志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黄志保,黄桥生,黄春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1执1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住所地广西阳朔县阳朔镇龙岳路2号。负责人:莫庆玲,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龙宇山,该行葡萄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声平,该行葡萄支行副行长。被执行人:黄志保,男,1971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阳朔县。被执行人:黄桥生,男,1969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阳朔县。被执行人:黄春桂,男,1978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阳朔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志保、黄桥生、黄春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阳民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志保、黄桥生、黄春桂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在期限内履行完毕。本案自立案后已执行届满三个月,经穷尽调查措施,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或线索。本院认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采取了执行措施,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或线索。据此,本院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兆海审 判 员 彭月秀代理审判员 唐星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唐景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