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民申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丁静与肖昌勇、肖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丁静,肖辉,肖昌勇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申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丁静,女,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常德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肖昌勇,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常德市。原审上诉人:肖辉,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常德市。再审申请人丁静因与被申请人肖昌勇、原审上诉人肖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湘07民终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丁静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当立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詹险峰审判员 郭 洪审判员 刘祖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彭 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