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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许秀中与周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秀中,周健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631号原告:许秀中,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州区。诉讼委托代理人:魏俊卿,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立案、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被告:周健,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州区。原告许秀中诉被告周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许秀中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秀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秀中撤诉。案件受理费2904元,由原告许秀中负担。审判员  孙晚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乔 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