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行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董菊清与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菊清,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1行初699号原告董菊清,男,汉族,1943年4月10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07号。法定代表人刘洁,女,区长。委托代理人熊平,该机关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田杰,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菊清诉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原告董菊清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菊清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菊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董菊清负担。审 判 长 罗东辉人民陪审员 梅艳霞人民陪审员 陈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吕 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