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牛素琴与程蔚等继承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牛素琴,程蔚,程峰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特5号申请人:牛素琴,女,193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申请人:程蔚,女,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莱芜市。申请人:程峰,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牛素琴、程蔚、程峰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法定继承纠纷,于2017年4月24日经特邀调解员李延成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坐落于章丘区,房产证号为,登记产权所有人程运生,共有人牛素琴的房产一处,属于程运生的遗产部分有牛素琴一人继承,程蔚,程峰放弃继承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牛素琴、程蔚、程峰于2017年4月24日经特邀调解员李延成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徐延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