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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田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田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1243号原告:姚某某,男,1956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田某某,女,194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姚某某,男,194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姚某某与被告田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姚某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姚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瑞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田莎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