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田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田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1243号原告:姚某某,男,1956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田某某,女,194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姚某某,男,194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姚某某与被告田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姚某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姚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瑞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田莎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