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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蒋小四与被告熊爱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小四,熊爱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075号原告:蒋小四,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熊爱林,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蒋小四诉被告熊爱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2017年5月4日,原告蒋小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蒋小四负担。审 判 员  周湘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