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蒋小四与被告熊爱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小四,熊爱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075号原告:蒋小四,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熊爱林,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蒋小四诉被告熊爱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2017年5月4日,原告蒋小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蒋小四负担。审 判 员 周湘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