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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81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赵洪岩与铁力市盛祥商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岩,铁力市盛祥商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81执32号申请执行人赵洪岩,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铁力市盛祥商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长江,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赵洪岩与铁力市盛祥商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无法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正杰代理审判员  赵 利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泷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