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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6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利江与义乌市妙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何士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利江,义乌市妙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何士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655号原告:吴利江,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露,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妙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荷叶塘。法定代表人:刘荣伟,执行董事。被告:何士启,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利江与被告义乌市妙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何士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利江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利江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利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84元,由原告吴利江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