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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齐军与赵家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军,赵家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1201号原告:齐军,男,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赵家贤,男,40岁,汉族,公务员,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齐军与被告赵家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齐军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齐军自愿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军负担。审判长潘少游代理审判员毛红春人民陪审员于德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姜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