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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3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三元区莘口镇莘口村民委员会与余安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元区莘口镇莘口村民委员会,余安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03民初372号原告:三元区莘口镇莘口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莘口镇莘口村综合楼二层。负责人:姜永财,该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象贵,三明市三元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余安华,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三元区莘口镇莘口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莘口村委会)与被告余安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莘口村委会负责人姜永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象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安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莘口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余安华支付房屋租金10000元;2.判令余安华支付拖欠房屋租金的利息900元(从2016年7月1日暂计算至2017年3月1日,利息计算至付清租金之日止)。事实和理由:余安华因经营需要向莘口村委会租赁房屋,租金500元/月,自2014年1月至2015年8月共欠租金10000元,约定于2016年6月31日前付清。嗣后,余安华未付租金,经莘口村委会多次催讨,余安华拒不付款,故诉至法院。余安华未作答辩。莘口村委会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余安华身份证复印件及《欠条》原件各一份,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和质证。本院认为,莘口村委会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予采信。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法庭笔录,本院认为可以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6年2月4日,余安华向莘口村委会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莘口村房租从2014年1月至2015年8月共20个月,每月租金500元,合计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此款到2016.6.31日付清,剩余房租费2000元到春节前付清。立据人:余安华(签名并按指印),2016.2.4。”嗣后,余安华支付房屋租金2000元,余款10000元至今未付,双方由此发生纠纷。本院认为,莘口村委会将房屋交付给余安华使用后,余安华应按约支付房屋租金。余安华尚欠莘口村委会房屋租金10000元的事实,有余安华向莘口村委会出具的《欠条》原件为据,足以认定。《欠条》出具后,余安华未按约支付莘口村委会房屋租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莘口村委会要求余安华支付房屋租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根据《欠条》约定,余安华自2016年7月1日起构成逾期付款,给莘口村委会造成利息损失,故莘口村委会要求余安华支付自2016年7月1日起至房屋租金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该利息损失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余安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证,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和举证权利,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余安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三元区莘口镇莘口村民委员会房屋租金10000元;二、余安华应支付三元区莘口镇莘口村民委员会自2016年7月1日起至房屋租金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房屋租金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计86.50元,由三元区莘口镇莘口村民委员会负担16.50元,由余安华负担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明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恩典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4.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