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行审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莱西市高格庄水库管理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莱西市高格庄水库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285行审31号申请执行人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莱西市黄海路3号。法定代表人唐惟庆,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涛,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莱西市高格庄水库管理所,住所地莱西市河头店镇高格庄村。法定代表人潘晓坤,所长。申请执行人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对莱西市高格庄水库管理所拖欠工人社会保险费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了西人社监理字[2016]第40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内容为:限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3日内补缴张杰社会保险费12708.17元、滞纳金2926.85元,共计15635.02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西人社监理字[2016]第40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已于2016年9月2日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亦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西人社监理字[2016]第40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法律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既不复议、起诉,又不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8月17日对被执行人莱西市高格庄水库管理所作出的西人社监理字[2016]第40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炳良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葛 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蕾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