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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5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邓球德与邓继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球德,邓继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5民初95号原告:邓球德,男,193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水春,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系原告邓球德之子。被告:邓继明,男,195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邓球德与被告邓继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邓球德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球德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球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邓球德负担。审 判 员  邓小凤人民陪审员  罗耀坤人民陪审员  邹远鸿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稚烨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