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5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邓球德与邓继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球德,邓继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5民初95号原告:邓球德,男,193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水春,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系原告邓球德之子。被告:邓继明,男,195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邓球德与被告邓继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邓球德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球德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球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邓球德负担。审 判 员 邓小凤人民陪审员 罗耀坤人民陪审员 邹远鸿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稚烨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