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3民初2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赵井龙与沈阳宏大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智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井龙,沈阳宏大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中智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23民初2252号原告:赵井龙,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康平县。被告:沈阳宏大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康平县。法定代表人:史树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青霖,女,该公司职员。被告:中智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王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女,该公司法务。原告赵井龙与被告沈阳宏大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大公司)、被告中智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智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井龙、被告宏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青霖及被告中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井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宏大公司之间有事实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被告宏大公司申请追加被告中智公司为本案被告。原告赵井龙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与被告中智公司之间有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5日,我到被告宏大公司上班,担任机耕手职务,我没有与被告宏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5月19日,我在工作过程中造成右眼损伤,经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诊断为右眼球内异物,右外伤性白内障。我不记得和中智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如果和中智公司之间有劳动合同我要求确认和中智公司之间有劳动关系。被告宏大公司辩称,原告是中智公司派遣到我公司的,中智公司为用人单位,我公司为接受劳动派遣的用工单位,由中智公司向原告发放工资,交纳保险,因此,不应认定我公司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中智公司辩称,原告赵井龙是2015年10月入职我公司的派遣员工,即我公司是用人单位,宏大公司是用工单位,宏大公司每月向我公司支付原告的工资及工伤保险的相关费用,原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于沈阳宏大公司的工作具有季节性,2016年1月至3月,宏大公司放假,2016年4月及5月两个月,宏大公司仅向我公司支付原告的工资,未支付这两个月的保险费,我公司承认与赵井龙之间有劳动关系。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结合原、被告发表的质证意见及各方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2日,被告宏大公司与被告中智公司签订《员工派遣合同》一份,合同期限为2年。2016年4月2日,二被告续签《员工派遣合同》一份,合同期限为2年。2015年10月5日,原告与被告中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被告中智公司派遣原告到宏大公司工作,担任机耕手职务。合同期限为3年,自2015年10月5日至2018年10月5日。合同签订后,原告被派遣到宏大公司工作。2016年5月19日,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受伤。2016年12月16日,原告向康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宏大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员会于同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本案中,被告中智公司系用人单位,依法应共同参加仲裁,康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中遗漏了中智公司,故本院依被告宏大公司申请,追加被告中智公司为被告符合法律规定。合法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本案中,被告中智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具备法律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原告与被告中智公司之间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故原告与被告中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赵井龙与被告中智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中智沈阳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信景才代理审判员 李艳杰人民陪审员 史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