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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2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太仓市新佳化纤有限公司与湖州宏盈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新佳化纤有限公司,湖州宏盈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2454号原告:太仓市新佳化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44849955T,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璜泾镇新华村。法定代表人:戚福明,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宇,太仓市璜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州宏盈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0740231414,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八里店镇尹家圩村经编工业园6号A楼。法定代表人:陈根初。原告太仓市新佳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宏盈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太仓市新佳化纤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仓市新佳化纤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市新佳化纤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38元,减半收取1169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239元,由原告太仓市新佳化纤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喜贤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凌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