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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20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仲炎与陈业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仲炎,陈业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6民初20632号原告:李仲炎,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陈业溪,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仲炎诉被告陈业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仲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仲炎承担。审 判 长  赖荣华人民陪审员  林绮玲人民陪审员  冯笑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洪 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