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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民终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蒙某、梁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蒙某,梁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民终3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蒙某,女,1985年10月15日出生,侗族,大专文化,住所贵州省从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1,男,1986年9月1日出生,侗族,本科文化,从江县丙妹镇老或小学教师,住所贵州省从江县。上诉人蒙某因与被上诉人梁某1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从江县人民法院(2016)黔2633民初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蒙某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不准离婚;2.改判房屋归上诉人所有;3.改判115000元归还上诉人的父亲;4.改判降低女儿抚养费每月给付200元。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自由恋爱,婚后夫妻感情很好,两家关系和睦。生女儿过后,因被上诉人父亲重男轻女,对我歧视,被上诉人受家庭压力,慢慢疏远了我,就以我参与赌博为借口大造声势,我知道赌博是一种违法行为,我没有沉迷于赌博,我一边上班,一边照顾被上诉人的父母亲,没有时间去赌博。被上诉人说我几个月不回家,是因为被上诉人打我撵我出门,并把大门锁换了,不让我回家。买房时向父母借款的10万元不是父母赠予我们的,而是借给我们的,应当归还上诉人父母。买车时向上诉人父亲借款15000元,应当予以返还。被上诉人在凯里培训学习期间带我工资卡私自取款2.5万元应当返还,请求法院改判不准予离婚。被上诉人梁某1辩称,1.被答辩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上诉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2.被答辩人婚后一直沉迷于赌博,经常不归家,而且到处借钱参与赌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购置了一套房子和一辆车子,被答辩人因赌博欠债而做出放弃婚后共同财产的承诺,答辩人有权主张房子和车辆的所有权;4.一审计算双方共同债务错误,至2016年8月3日,尚欠车贷70181.7元,并非57375元,请二审核实;5.被答辩人要求改判女儿抚养费为200元,严重低于当地生活水平,对小孩的成长不利,请求二审驳回上诉。梁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梁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14年抚养费84000元;3.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剩余房产和车贷由原告自己偿还;4.被告自己用于赌博的个人债务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自由恋爱,××××年××月××日到从江县西山镇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儿梁某2。2015年10月23日原告以被告经常参与赌博,且欠下赌债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同年11月25日本院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12月24日、2016年1月8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用原告的名义向贵州从江县农村商业银行贷款100000元用于归还赌债。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买位于从江县丙妹镇江××单元××楼××室房屋一套(房产证号:20××76)、起亚牌汽车(车牌号:贵H×××××)一辆,房屋现尚欠银行贷款191376.45元,车辆尚欠贷款本金及利息57375元。蒙仕德出资115000元给原、被告购车、购房的款项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向梁正田借款10万元未用于家庭生活开支,为蒙某的个人债务。梁某1存款余额共计19298.35元,蒙某存款余额共计197.65元。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矛盾,原告于2015年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夫妻双方仍未能和好,现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案中,被告蒙某在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承认自己有赌博行为,但在第一次判决生效后未能改正,故对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蒙某庭审中要求自己的陪嫁物归其所有,原、被告结婚已达五年之久,其陪嫁物在生活中已使用、磨损,且陪嫁物系婚姻成就时父母给予双方的,故蒙某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该规定,对以下财产进行分别处理:关于位于从江县丙妹镇江××单元××楼××室(房产证号:20××76)房屋一套(含家具、电器)的分割问题,该房屋经从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285000元,蒙某认为该房屋价值400000元,但并未申请重新鉴定。庭审中,蒙某提出对房屋的所有权应竞价取得,自己对房屋的出价为400000元,虽法律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竞价取得的规定,但根据原、被告的经济情况及履行能力,竞价显然不能实现双方的权利义务,且被告在庭后表示不愿再作价400000元竞价房屋,故对被告提出房屋所有权竞价取得不予采纳。因该房屋系用原告梁某1的公积金贷款所购买,贷款以来都是由梁某1在归还贷款,从方便的角度还款考虑,现被告蒙某处于待业状态,不利于还款,故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梁某1所有,梁某1将房屋差价补偿给蒙某。关于起亚牌汽车(车牌号:贵H×××××)的分割问题,因该车辆一直是由梁某1在使用、驾驶,且车辆贷款也是由梁某1在归还,车辆归梁某1所有,更能体现车辆的使用价值,故该车辆归梁某1所有,梁某1将车辆差额补偿给蒙某。关于梁某1与蒙某个人银行账户的存款余额的分割,梁某1存款余额共计19298.35元,蒙某存款余额共计197.65元,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关于梁某1住房公积金的分割,现梁某1公积金余额为52550.61元,其中,在2011年8月前缴纳的15316.09元系梁某1婚前财产,属于梁某1个人所有,余款37234.52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综上所述,原、被告房屋鉴定价值285000元,扣除尚欠银行贷款191376.45元,可分割部分余93623.55元;车辆经鉴定价值109400元,尚欠贷款本金及利息57375元,可分割部分余52025元;夫妻共同存款共计19496元;梁某1住房公积金余额37234.52元。那么,车辆、房屋、存款余额及梁某1住房公积金可分割部分共计202379.07元,二人平均分割,故梁某1应补偿蒙某共计101189.54元。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原告要求女儿梁某2由自己抚养,由被告每月承担600元抚养费,庭审中,被告亦要求由自己抚养,不需要原告承担抚养费。因被告现处于待业状态,住所亦不固定,且子女一直由爷爷奶奶照顾长大,从更稳定、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环境出发,婚生女梁某2随原告梁某1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参照《贵州省2014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事业统计公报》的统计数据,2015年贵州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79.64元/年,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应为24579.64元/年÷12×20%=409.66元,结合梁某2所在的从江地区生活情况,认定每月抚养费400元较为适宜。判决:一、原告梁某1请求与被告蒙某离婚,予以准许;二、婚生女梁某2由原告梁某1抚养,由被告蒙某每月承担400元抚养费,于每月20日前支付,直至梁某2年满十八周岁;三、位于从江县丙妹镇江××单元××楼××室(房产证号:20××76)房屋一套(含家具、电器),起亚牌汽车(车牌号:贵H×××××)归原告梁某1所有;四、原告梁某1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被告蒙某房屋补偿款、车辆补偿款、存款分割及梁某1住房公积金分割共计101189.54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上诉人蒙某与被上诉人梁某1原系同村人,又是长期的同学关系,双方是青梅竹马,两小无猜,后经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在从江县西山镇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结为夫妻关系。婚后,双方相互体贴、相互关心、相互扶持,××××年××月生育女儿梁某2,夫妻生活幸福。2013年5月,梁某1与蒙某两夫妻决定买房时,蒙某的父母给予了较大的经济支持,2015年梁某1购车时,蒙某的父母也给予了一定的经济帮助。梁某1的父母则长期为两夫妻照看小孩。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夫妻感情及家庭关系都应是和谐、幸福、稳固的。幸福美满的婚姻生活并非不存在任何矛盾,夫、妻都应要懂得以互谅互让、相互包容,用恰当的方法去化解矛盾,以共同守护婚姻关系。本案上诉人蒙某与被上诉人梁某1的婚姻出现问题,表面上看是因蒙某沉迷赌博欠债所致,但究其实质原因还是彼此缺乏包容理解和有效沟通,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作为丈夫、父亲,梁某1更应当以大丈夫的胸怀包容妻子蒙某的不足之处,帮助蒙某戒掉赌博的恶习,回归阳光生活,凡事谦让,互相尊重,切实承担起爱妻护子的家庭责任。作为妻子、母亲,蒙某应当包容、理解、支持丈夫的工作、生活,以凤凰涅槃的勇气和决心彻底戒掉赌博陋习,回归家庭生活,承担起相夫教子的家庭责任。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都应相互扶持,相互鼓励,相互帮助,陌生人坠入深渊时我们都应抛出绳索予以救援,更何况夫妻之间。不用心去看对方的优点,一味挑剔对方的缺点并潜意识强化、放大,即使离婚后重新与他人结婚,同样的矛盾还会接踵而至,依然不会拥有幸福的婚姻。婚姻关系的解除将会产生巨大的、不可估量的成本和后果,离婚不仅面临财产分割,使双方的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更会对双方的父母、及未成年子女产生巨大的影响,未成年子女将因父母离婚而失去对他们成长至关重要的东西——温馨的家庭。离婚对未成年子女所造成的伤害是一个累积的过程,会严重影响未成年子女的性格和人生观,甚至会影响他们一生的幸福。本案上诉人蒙某与被上诉人梁某1都应端正婚姻态度,正确对待婚姻和家庭,深刻认识婚姻关系中所蕴含的伦理、道德,深刻认识离婚将对子女未来生活产生的影响。我们相信未成年的女儿梁某2也不愿看到父母离异不能相聚、家庭分散不能团圆的境况。经本院多方调查、走访,上诉人蒙某与被上诉人梁某1均系有文化的知识青年,梁某1更是一名光荣、伟大的人民教师,拥有更宽阔的胸怀和包容之心,而蒙某也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过去的错误,承诺对以前的赌债自行偿还,今后将彻底戒掉赌博,好好地敬老、相夫、教子,脚踏实地的工作、生活。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缔结婚姻是神圣的,草率解除婚姻不符合司法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追求。每一个家庭均是社会的组成单元,家庭生活和谐稳固了,整个社会也才能更和谐安定。本案梁某1与蒙某只要彼此有效沟通,夫妻感情和好如初有着高度可能性,本院决定再给双方一次找回自我,找回曾经幸福美满家庭生活的机会。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证据不充分,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从江县人民法院(2016)黔2633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二、梁某1起诉与蒙某离婚,不予准许。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上诉人梁某1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蒙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郑厚祥审判员  冉定飞审判员  欧阳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龙冬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