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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中民一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蛟河市亿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蛟河市亿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吉林省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初字第5号原告(反诉被告):蛟河市亿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法定代表人:刘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红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裴研,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孙长臣,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刚,男,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百洲,吉林金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蛟河市亿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蛟河市亿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蛟河市亿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吉林省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蛟河市亿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45200元,减半收取226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蛟河市亿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4494元,减半收取2224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金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田春阳代理审判员  赵翠霞代理审判员  郭立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洋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