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3执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竺龙岳、张幼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竺龙岳,张幼儿,陈葵杰,张齐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1203号申请执行人:竺龙岳,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张幼儿,女,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陈葵杰,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张齐锋,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竺龙岳与被执行人张幼儿、陈葵杰、张齐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案款15113.5元;被执行人张幼儿、陈葵杰、张齐锋去向不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幼儿名下位于奉化市长汀弥勒一苑9幢609室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该房产因其他债务设定抵押,暂不宜处置;登记在被执行人张齐锋名下位于长汀弥勒一苑7幢606室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该房产因与案外人王亚红共有,暂难以处置。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5月4日,被执行人张幼儿、陈葵杰尚欠申请执行人竺龙岳借款本金284886.5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张齐锋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张幼儿、陈葵杰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61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三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4529.45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梅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