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2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云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宁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2民初751号起诉人:云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昆明经开区。委托代理人:刘泽华,女,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菜园,系起诉人云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起诉人云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以晋宁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为被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2、被告立即全面撤离项目施工现场;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合法权益所支付的费用。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起诉人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该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案工程地点是黄马高速公路马金铺服务区,工程名称为黄马高速公路马金铺服务区加油站(左幅)工程。该案不动产不在晋宁辖区,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云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鹿 俊人民陪审员 杨 艳人民陪审员 张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丽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