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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金山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40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金山,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乐平市。因盗窃于2008年5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盗窃于2008年6月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因盗窃于2014年10月2日被浙江省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金山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小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金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徐金山到苍南县龙港镇西六街新东方旅游用品公司大楼,以溜门的方式进入该大楼,盗窃被害人陈某放在该公司大楼3楼办公室内的3台电脑主机和4台显示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544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陈某作出赔偿,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金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归案经过、价格认定意见书、辨认笔录、DNA比对通报基因信息表、法医物证鉴定书、检查笔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金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金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又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徐金山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金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林志书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江永鹏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