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民终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美凤与人朱玉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美凤,朱玉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民终4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美凤,女,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铁雄,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玉云,女,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陈美凤因与被上诉人朱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3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陈美凤向朱玉云出具的20万元借条是否系其子邓潇所欠朱玉云借款的转据,一审法院没有查清,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3民初14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美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新军审 判 员 陈莉娟代理审判员 刘正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瑶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的,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