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曹明虹诉田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明虹,田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569号原告曹明虹,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告田玉英,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明虹诉被告田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且已自动履行。原告曹明虹于2017年5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明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徐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