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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卫东与克什克腾旗阳光温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东,克什克腾旗阳光温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1402号原告:李卫东,男,1987年4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祥和家园1号楼2单元202室。委托代理人:东艳彬,内蒙古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克什克腾旗阳光温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解放路北段二中对过。原告李卫东与被告克什克腾旗阳光温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李卫东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卫东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卫东负担。审判员  姚海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窦若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