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3执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车站路支行与李小红、袁晓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车站路支行,李小红,袁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车站路支行。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负责人刘永芳,行长。被执行人李小红,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执行人袁晓梅,女,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石首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车站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小红、袁晓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案外人提出异议,为此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周 君审判员 裴 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婷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