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3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陈兰芳与何伟、王丹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兰芳,何伟,王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3367号申请执行人陈兰芳,女,1947年9月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电话。被执行人何伟,男,1985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如城街道城市。电话。被执行人王丹丹(系何伟之妻),女,1984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如城街道城市。申请执行人陈兰芳与被执行人何伟、王丹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执行费12469元。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由魏晓燕执行。现已执行到位317180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陈兰芳于2017年4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皋新民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汤雪飞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邵明振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