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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汤仲仁与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仲仁,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868号原告:汤仲仁,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湖南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湘雅路。法定代表人:孙虹,系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君,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淮亚军,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汤仲仁诉被告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汤仲仁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仲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仲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44元,由原告汤仲仁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李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沈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