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汤仲仁与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仲仁,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868号原告:汤仲仁,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湖南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湘雅路。法定代表人:孙虹,系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君,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淮亚军,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汤仲仁诉被告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汤仲仁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仲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仲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44元,由原告汤仲仁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李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沈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