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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民终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朱仑桑与汪志、汪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志,汪莉,朱仑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民终1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志,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汪莉,女,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上述二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然亭,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仑桑,女,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多章,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查献成,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志、汪莉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仑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7民初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志、汪莉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汪志、汪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汪志、汪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3523元,减半收取111761.5元,由上诉人汪志、汪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文则俊审 判 员  余思民代理审判员  王惠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吴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