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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2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窦向峰与王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向峰,王晋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民初2428号原告:窦向峰,男,1978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王晋龙,男,1978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告窦向峰与被告王晋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从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窦向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晋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窦向峰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129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3月20日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被告王晋龙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9日,被告为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载明:“2014年借本金100000元(拾万元整),截止2017年3月19日,利息29000元(贰万玖仟元整)”,借款人项下被告王晋龙签名。另外,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3月20日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证明原件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借款100000元,利息29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自2017年3月20日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应以实际借款本金100000元计算,计算标准年利率6%,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之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晋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晋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给原告窦向峰借款100000元,利息29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3月20日起诉之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础,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0元,由被告王晋龙承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从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钰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