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恢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曲凯家与周木俊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凯家,周木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300号申请执行人:曲凯家,男,1950年2月28日生,汉族,哈尔滨市化工热电厂干部,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街583号3单元7楼1号。被执行人:周木俊,男,1976年6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荟芳里小区三街区三单元2楼1号。本院在执行曲凯家与周木俊债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木俊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周木俊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庆小区38栋6单元302室(产权证号:00451**)房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晓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