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李某、董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31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冀州市熙湖名苑南区。被执行人:董某,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李某与董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冀州区人民法院(2016)冀1181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员 付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丁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