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13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怿与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怿,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13073号原告:刘怿,男,1976年6月18日生,蒙古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雪,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延婕,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洪承杓,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乾芳,男,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工作。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天,女。本院受理原告刘怿与被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方送达,需要公告送达、组成合议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刘怿与被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陆剑平人民陪审员 黄玉娟人民陪审员 乐新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雯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