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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13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怿与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怿,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13073号原告:刘怿,男,1976年6月18日生,蒙古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雪,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延婕,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洪承杓,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乾芳,男,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工作。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天,女。本院受理原告刘怿与被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方送达,需要公告送达、组成合议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刘怿与被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陆剑平人民陪审员  黄玉娟人民陪审员  乐新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雯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