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3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相程与李春福、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相程,李春福,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管德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王相程,李春福,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管德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王相程,李春福,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管德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王相程,李春福,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管德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1024号原告:王相程,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娇,乳山新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李春福,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山街2号7层。被告:管德勇,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育华路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相程诉被告李春福、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管德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相程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相程撤回对被告李春福、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管德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王相程负担。审判员 于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宋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