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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三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孝波与化美彬、裴兴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孝波,化美彬,裴兴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三初字第865号原告:张孝波,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连山,临沭苍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化美彬,居民。被告:裴兴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孝波与被告化美彬、裴兴龙机动车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收取138元,由原告张孝波负担。审判员  张连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惠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