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三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孝波与化美彬、裴兴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孝波,化美彬,裴兴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三初字第865号原告:张孝波,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连山,临沭苍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化美彬,居民。被告:裴兴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孝波与被告化美彬、裴兴龙机动车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收取138元,由原告张孝波负担。审判员 张连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惠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