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施问敬与陈建、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问敬,陈建,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1044号原告施问敬,男,62岁。委托代理人禹友开,滨海县八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建,男,27岁。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住所地昆山市长江南路110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施问敬与被告陈建、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施问敬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问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问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施问敬负担。审判员 刘 寒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魏爱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