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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2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高亚杰与乔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亚杰,乔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2463号原告:高亚杰,男,199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告:乔勋,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15号楼4、5、6、7层。负责人:郭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奕文,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高亚杰与被告乔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高亚杰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亚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亚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亚杰负担。审 判 员  范永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玉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