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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柳晓伟与徐钊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晓伟,徐钊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1615号原告:柳晓伟,男,1994年11月12日出生。被告:徐钊阳,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晓伟与被告徐钊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晓伟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晓伟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晓伟撤回对被告徐钊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柳晓伟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宋 颖人民陪审员  郭淑毅人民陪审员  董德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乃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