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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6民初8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8499涟水县精合片梭制造厂与山东万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涟水县精合片梭制造厂,山东万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26民初8499号原告涟水县精合片梭制造厂,住所地在涟水县城新环城南路西道南侧。法定代表人刘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春林,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万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枣庄市青檀中路58号。法定代表人杨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涟水县精合片梭制造厂诉被告山东万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二次审理。两次庭审原告涟水县精合片梭制造厂的法定代表人刘亮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春林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万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涟水县精合片梭制造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货款4614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8月至2016年10月,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多次从原告处赊购片梭等产品。2016年12月13日经过结算,被告累计欠原告货款4614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原告举证:1、视频碟片一张及对话笔录一份;2、手机录音碟片及对话笔录一份;3、对账单一份;4,原告与邱水海的微信聊天记录;5、银行转账记录及银行快递回单;6、照片两张。被告山东万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诉事实由其提供的证据、调查笔录及庭审笔录等载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原告出售片梭等产品给被告,被告应支付相应的价款。被告山东万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欠原告涟水县精合片梭制造厂货款46146元,原、被告双方均予以认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山东万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14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山东万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举证、质证、辩论等抗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万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涟水县精合片梭制造厂货款4614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4元,由被告山东万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 判 长  刘立卫代理审判员  冯 会人民陪审员  范清扬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