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3执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西峡县联大黄金物资有限公司与吕禹洲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峡县联大黄金物资有限公司,吕禹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1263号申请人:西峡县联大黄金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吕禹洲。西峡县联大黄金物资有限公司与吕禹洲合同纠纷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3民终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吕禹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西峡县联大黄金物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吕禹洲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吕禹洲的银行账户已被冻结,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西峡县联大黄金物资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吕禹洲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吕禹洲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西峡县联大黄金物资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恢复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3民终2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任 超执行员  王 爽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晓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