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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冯彪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2刑初303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彪,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龙门山镇。2016年11月28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4日)。2016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刑检刑诉[2017]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彪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28日下午,被告人冯彪在本区黄土镇xx村x组xx路路边,盗走被害人钟某某停放在此的长红牌电动三轮车1辆,后在转移赃物时被群众挡获,追回赃物已发还被害人。经成都市龙泉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420元。被告人冯彪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事实基本一致。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冯彪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冯彪的供述,冯彪指认盗窃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冯彪逃离现场路线示意图及情况说明,涉案电动三轮车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电动三轮车的票据,涉案电动三轮车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冯彪因盗窃电动三轮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冯彪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彪初次犯罪,涉案车辆被追回,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冯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5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金学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何 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