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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11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嘉兴市南湖区城东荣通电器经营部与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南湖区城东荣通电器经营部,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11民初1434号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城东荣通电器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广益路****号中创电气商贸园**幢***号。经营者:荣昌青,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鑫安区。被告: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振华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7864488931。法定代表人:封华强。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城东荣通电器经营部与被告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城东荣通电器经营部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城东荣通电器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0元(已减半),由原告嘉兴市南湖区城东荣通电器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吴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沈月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