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执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邵连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连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6执799号移送执行部门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邵连波,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淄博市周村区。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7)鲁1626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邵连波银行存款4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成东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强 来自